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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亟须再城镇化0单瓣白桃

发布时间:2022-11-29 16:53:55

农业转移人口亟须“再城镇化”

当前,全国上下正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但许多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化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城镇化,仅表现在少数农业转移人口获得了市民身份,并没有与城市实现真正的社会融合,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既没有获得市民身份又没有实现社会融合等。这就迫切需要加大“再城镇化”力度。针对已经进入城镇的农村流动人口,通过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赋予他们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并构建更多的社会交往平台和机会,使他们被城市和城市居民所接纳和认可,进而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城镇化质量。

转移优质资源发展小城镇,建设以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这符合城镇化发展规律,也是我国城镇发展现状和区域分工的实际需要。建设以大城市带动周围中小城镇发展、彼此交往密切、生活水平差别不大的城市群,促进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中小城镇实现彻底的城镇化,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这里需要关注两点:一是发展中小城镇不是简单地侧重和偏废,它要和大城市做到统筹兼顾地发展;二是中小城镇的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注意自然条件,重视可行性研究。不能单纯通过政府行为强制将多个行政村集中在一起,或通过整村拆迁,把分散或集中的村庄安置到城镇小区,人为地建造城镇。

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财产权利,条件适合的赋予城市户籍。长久以来,在农村的财产是农民世代维持生计的依靠。考虑到农业转移人口的这种实际情况,在取得市民权过程中,不同群体应区别对待。符合条件的农村流动人员,可在保留农村现有财产基础上,赋予市民权;城中村村民可成为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股东;已拿到全部征地款的失地农民,政府增加保护,加大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助力度。对即将征地的农民,改变过去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专项基金,重视失地农民的发展性需求,采取项目培育、职业规划、职业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帮助他们进行就业、创业等,使人力资本提升和非农就业有序进行,更好地向市民过渡。

改造城中村的同时,解决好租住在那里的农村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农村流动人口大多选择租住在城中村,租金低、物价低,对环境卫生要求也低。但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改造后,村民搬入新居,原来居住于此的农村流动人口,只好再寻找其他住处。城市房价高,租金也高,除了原住在工厂集体宿舍的小部分,大量人员面临租住较远的城郊或在城市高密度群租,这将加大城市交通压力,同时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成本的增加,将导致一部分人返回农村或流向仍有大量城中村和居住成本较低的其他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在城中村改造的同时,应加大廉租房、福利房的建设,让农村流动人口享受到城市住房保障权利。

破除制度障碍,均衡配置公共资源。农业人口转移是由迁入与迁出地差别引起的,这些差别表现在收入、职业、生活条件、受教育机会、社会保障、社会环境等方面。充分发挥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拉动作用,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消除制度障碍,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使资源得到有效均衡的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等,这些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制度突破,对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

以社区、学校和社会组织为平台,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合水平。研究发现,社区、学校和社会组织是最有可能成为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进行正常交往的平台。第一,如果城镇社区把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工作和服务对象,让他们参与到社区管理当中,就能增强他们对社区的认同,也有利于他们与城镇居民进行互动和交往,增进他们之间的理解。第二,随着城市公办学校让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学校就可以组织家长与城镇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第三,城镇应该发展和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去为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的交往和交流构建各种机制,这也是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多渠道、多平台的发展和努力,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之间增进交往、消解隔阂、促进相互认可,从而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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